人力资源形考任务5答案(“月底完不成任务,下个月别来了”能理解为解除合同的意思吗?)

2023-10-16 06:10:30 126
admin

病历

王大猛于2017年6月28日加入奥克公司担任销售总监,劳动合同于2020年6月27日到期。

2019年12月2日,该公司总经理向王大猛发微信称,“我告诉你:如果到本月底(12月31日),公司莫拉库存总量不能低于1000瓶(包括1000瓶),下个月你就不用来上班了。”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莫拉库存未达到上述目标,王大萌在2019年12月31日后也没有再上班。

2019年12月31日,公司向王大猛先生出具了《辞职证明》,内容如下:“王大猛先生于2017年6月28日加入本公司,担任市场部销售总监,同意其辞职。至2019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辞职,已办理辞职手续。”

王大猛辞职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为6715.13元。

王大猛离职后,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该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

公司辩护:本案中,王大萌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该公司称,王大猛因业绩非常差,已经考虑过辞职。 2019年10月起,他口头要求辞去公司职务。他还通过微信向公司行政内务助理王晓英表示,自己将不再继续在公司工作。王小英将聊天信息汇报给公司,法定代表人看到总经理对王大猛的辞职没有异议,于是王大猛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

该公司提交了王大萌与公司员工王小英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2019年12月17日,王大猛表示,“本月底我将离开公司”。 2019年12月30日,他说:“我想问一下,我还需要回公司办理辞职手续吗?”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总经理发送的微信内容可理解为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审法院认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布公告称,“若截至本月底(12月31日),公司莫拉总库存量不能低于1000瓶(含1000瓶),则不予批准。”下个月就可以上班了。”这是对王大猛的警告,应当理解,王大猛完成销售任务是决定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王大猛当月未能完成销售指标,因此停止工作。经与王大猛协商,双方均符合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公司认为,上述对话是为了激励王大萌的销售业绩。但作为雇主,公司应采取审慎、积极的措施激励员工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决定。双方在表达意向之前应先完成该程序。经过深思熟虑,公司以此来激励员工并不合适。

此外,在双方未事先约定销售任务的情况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通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对王大猛进行激励,也不符合常理。因此,一审法院对公司上述主张不予采纳。

对于公司辩称王大猛通过王小英向公司提出辞呈,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首先,王小英不是公司经理,也不是王大猛的老板。王大猛告诉王小英他要离开公司,但他没有明确表示辞职的意思。这并不构成向公司正式表达辞职意向。

其次,王大猛没有提交正式的辞职申请,也没有委托王小英转达自己离开公司的意思。王小英将与王大猛的微信聊天内容告知总经理,该内容是唐国英与总经理之间的交流,对王大猛不具有约束力。

最后,王大猛表示,此言论是公司设定销售目标后发表的,他觉得无法实现目标,并对即将发生的后果进行了推测。这也符合常识,被一审法院采纳。

综上,公司拟与王大猛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向王大猛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145.39元(6,715.13元/月3个月)。

公司上诉:总经理发的微信是给王大猛的通知。只是为了鼓励、督促王大猛完成销售业绩,并无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

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总经理2019年12月2日通过微信向王大猛发出通知,仅是鼓励、督促王大猛完成销售业绩,无意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为,该激励措施不审慎、不积极,因此将该激励措施视为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事实认定错误。

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需要慎重确定。如果公司没有明确表示要与王大猛解除劳动合同,继续像往常一样为王大猛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那不可能是因为公司的一句鼓励的话。经认定,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王大猛主动向公司明确提出辞职。作为一家规模不大的销售公司,除了王小英负责行政和后台支持外,其他员工都是销售人员。王晓英负责公司人事行政工作。 2019年12月17日,距离月底还剩13天,王大猛在微信上发文称王小英主动通知王小英月底将离开公司。王晓英随后将这一信息转达给了总经理,总经理对王大猛的辞职申请没有异议。相比之下,相比总经理的励志话语,12月17日,王大猛主动向人力资源经理王小英提出,“我将在这个月底离开公司”。这是更为直接、明确的解除劳动关系意愿的表达。因此,应当认定王大猛主动辞职。

二审判决:王大猛将总经理发来的信息解读为公司在王大猛无法完成工作任务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常理。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应当向王大猛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12月2日发给王大猛的微信显示,如果王大猛不能完成2019年12月相应的工作任务,王大猛下个月就不需要返回公司。王大猛将消息内容解读为,当王大猛无法完成工作任务时,公司将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这符合常理。上述信息的含义明确,不存在歧义。

王大猛声称,因感觉自己确实无法完成2019年12月的工作任务,所以他于2019年12月17日通知同事王小英,自己即将在月底离职。这种说法并不违反常识。

此后,王大猛未完成相应工作任务,于2019年12月31日辞职。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符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裁定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向王大猛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转载自:劳动法图书馆

来源:邢台开发区法院

收藏
分享
海报
126